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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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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张勇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刑二终字第00111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女,1961年7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企业经营者,住湖北省襄阳市。 原审被告人张勇,男,1981年3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刑二终字第00111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女,1961年7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企业经营者,住湖北省襄阳市。

原审被告人张勇,男,1981年3月9日生,汉族,大专毕业,住河南省新野县。因故意伤害于2014年7月1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7月22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2015年5月12日经本院委托邓州市人民法院办理取保候审。现在家。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勇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一案,于二○一五年二月十一日作出(2015)邓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本案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询问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4年7月12日12时许,被害人张某某因房产纠纷到新野县城区解放路中段安踏专卖店三楼张勇家,找其协商,后二人发生争执,被告人张勇持刀将张某某砍伤。经新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现场菜刀上提取手印是张勇右手食指所留;张某某左上肢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头部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张某某受伤后送往新野县中医院住院治疗6天,共支付医疗费7629.75元,后转至襄阳市襄州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支付医疗费1954.4元。被告人张勇已支付张某某医疗费10000元。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通话记录,证实张勇在案发后先后拨打110、120的事实和当天被害人给张勇打电话的事实。

2、到案经过,证实案发前张勇报警称有人拿刀到其家砸东西,并有干警出警至现场的事实。

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证实涉案房屋存在纠纷的事实。

4、新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情况说明,证实经技术处理现场菜刀刀面靠刀柄位置发现新鲜汗液指纹一枚,其他部位处理后未发现指纹。张勇家内电视机屏幕上的四处砍切痕迹呈条状,符合锐器砍切所形成的事实。

5、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7月12日带着司机曾付玉与张某某一起为张某某房子的事找张勇,当时张勇的媳妇在家,没有见到张勇走了,后来张某某打电话给张勇。张勇在外面回来后打电话给张某某,后来三人到张勇家,为房子的事张某某和张勇在说,自己和曾付玉出去了,发生的事就不知道了,没有打张勇,也没有砸屋里的东西。

6、证人曾某某证言:今天上午和张某某、张红生为张某某房子的事找张勇,家里当时张勇的媳妇在屋,没有见到张勇走了。后来张某某打电话给张勇,张勇在外面回来后打电话给张某某让她过来,后来到张勇家,为房子的事张某某和张勇在说,自己和张红生出去了,后来在楼下碰见王洪艳在拍话,后来发生的事就不知道了,没有打张勇,也没有砸屋里的东西。

7、证人袁某某证言:案发当天上午10点多,自己和婆婆雷聚兰还有两个小孩在家,这时听见有人敲门,我将门打开了个缝,看见一个中年妇女,我问她干啥的,这个妇女大声让我滚,我想把她拉住,她强行推开门进来,我才看到和她一起的还有两个男青年。我说这是我的家,这个女说再不滚,我就让他们弄死你。因为这个女的声音很大,我婆婆已经70岁了,我闺女还小,把我婆婆吓得都尿裤子了,两娃吓得哇哇哭。和这个妇女一起的两个男子说你们不走的话,我就砍死你。他们说这话,把我婆婆给吓坏了,我连忙扶住我婆婆抱着二闺女,带着大女儿出去。到楼下刚好碰见我公公张登进,我和我公公将我婆婆送到医院了。

8、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那天上午10点多,我和张红生、张红生的司机一起去的张勇家。我们去后,是我敲的门。张勇的媳妇将门开开了。我和张红生等三人在张勇家门外面站着,张勇媳妇在门里面站着。我问张勇哩?他媳妇说不在。张勇媳妇问我是谁。我说我是买张登强房子的房东。张勇媳妇说这房子是我的,我住里面就是我的,我结婚就在里面结着。张勇家里面还有一个老奶奶在抱着娃,她也是这样说的。我说这房子是你不是你,不是你说了算,你有你的房产证,我有我的房产证。我看张勇不在家,张勇媳妇和这个老奶奶不是我要找的人,跟她们也说不清楚。我们三人就走了。大约11点多,快12点,张勇给我打电话说我回来了,你咋走了。我们三个人就又开车过去。我将门敲开,是张勇开的门,张勇开门后将我们三人让到他家客厅里。我们三人坐到客厅的沙发上。我们进屋后不到三分钟,张红生、张红生的司机就出去了。出去后,张勇就将门关住了。我就感到不好,已经晚了,张勇从他家餐厅门后面一个小桌上放的一个咖啡色的挎包里面拿出来一把明晃晃的刀,我看是一把新刀,我当时在沙发上坐着,没有想到他会拿刀砍我。就在他砍我时,我用胳膊挡了一下,他一刀砍到我头上,一刀结结实实的砍到我胳膊上,接着又给我胳膊上砍了二、三下。将我胳膊上的皮也削掉一块子。屋内的物品是张勇将我砍伤后,是他自己砸的。用他手里拿的刀先将茶几玻璃砸烂,接着他将茶几掀了一下,掀翻没有,我没有注意,他接着就用刀往墙壁上挂的液晶电视上砍,他砍了几下后,电视机还在响。

9、被告人张勇的供述:那天早上,我去邓州市办事,我妻子给我电话说张某某带了几个人到家里,让咱们搬家。威胁我家人,吓唬我爸妈。后来不到五分钟张某某就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儿?我说我在外面。我问她是谁,她说她是张某某。然后张某某就让我回去。自己担心我爸妈也有病,我孩子又小,我就急着往家赶。路上张某某又给我打了二、三个电话,催促我快点回去。后来我到家,没有见到张某某,家里也没有人。我给我妻子打电话,问她们哩?我妻子说妈被吓的上医院去了。接着张某某来敲门,我一开门,看到张某某和两个男青年一起。我问他们干啥的?张某某说进去再说。我说我不叫你们进,你们也别进。他们嘴里嘟嘟喃喃的将我推过去,硬闯进来。进屋后这两个男青年中岁数小的那个说别看在你家里,你“烧毛”啥,再“烧毛”弄死你。张某某就说让我搬家,说房子是她的。我说我和我伯伯的官司还在打,你在哪儿买的,你找谁去。跟着那个岁数小的又在威胁我。后来我就不敢说话了,我看见他裤子口袋里装了一个枪形状的东西。张某某就说今天就是来找我的,房子是她一百多万元买的,你住了你给我掏赁钱。这两个男青年中岁数大的,用胳膊肘顶住我脖子将我顶到电视机墙边,那个岁数小的给我搧了两耳光。嘴里还在辱骂我。后来那个岁数小的,将玻璃茶几掀翻在地上。我吓的蹲到地上。接着那个岁数大的就也开始砸东西。电视机也不知道是咋砸的。他俩砸完。张某某问我还谈不谈。我说谈。张某某说谈了,就让他俩先走。然后这两个男青年就说你招呼着些,就下楼去了。接着张某某就跟我谈,房子是她一百多万元买的,让我给她出利息,出租赁钱。我看张某某带的这两个人是黑道上人。我也害怕。我就从我包里掏了一万元钱给她。张某某接住钱后,她还不干,她将钱扔到沙发上。我到我卧室里打报警电话。跟着张某某说你还喊人哩?这时我看见张某某拿了一把刀向我砍来,我就夺她手里的刀。谁会知道中间撕扯中,她咋受的伤。我当时也吓蒙了。我赶紧打报警电话。后来很快警察就来了。

10、新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张某某左上肢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头部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11、新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手印鉴定书,证实现场菜刀上提取现场手印是张勇右手食指所留。

12、新野县中医院、襄阳市襄州区人民医院住院记录、住院费票据,证实张某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8天,花去医疗费9584.15元。

13、领条一张,证实张占勇代张某某领取由张勇家人支付的10000元医疗费。

另有现场勘查笔录、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在卷佐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