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刑二终字第00001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双平,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原任邓州市文渠乡中心地税所副所长,住邓州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邓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寇军荣,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双平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2014)邓刑二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双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了检察机关和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 一、2012年8月份,被告人李双平利用担任邓州市赵集镇地税所负责人的职务之便,将开发商金某某上缴的10万元贪污,将其中的42982元给原赵集镇有关人员子女缴纳个人购房契税,剩余的57018元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二、2010年至2013年期间,邓州市赵集镇地税所从赵集镇财政所领取经费15万元,李双平利用担任邓州市赵集镇地税所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其中的4万元未上交邓州市地税局,贪污自用。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双平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李双平履历表及邓州市地税局任免职务的通知,证实被告人李双平的任职情况。 邓州市地税局关于人员交接的通知,证实被告人李双平在调离赵集地税所时按规定应监交档案资料、所有票据、固定资产、预算内外经费、各种公章、报表及其他一些手续。 邓州市地税局情况说明,证实金某某自2011年1月1日至今无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纳税记录。 证人李某某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11月份李双平调离赵集税所,至今未向张村中心所转交任何现金等经济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2张,证实2012年9月18日岁亦斐纳税21756元,2012年7月5日李一鸣纳税21226元。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账凭单、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证实2012年8月13日,金某某向李双平个人邮政账户转入现金10万元。 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证实被告人李双平于2013年12月13日上缴邓州市纪委57000元,2014年4月10日上缴21226元和21756元。 邓州市财政局赵集财政所和邓州市地方税务局查账证明及相关票证,证实2010年1月至2013年12月,赵集财政所给赵集地税所拨付办公经费17万元,通过会计结算中心转账邓州市地税局5万元,李双平上交地税局6万元,李某某上交地税局2万元。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到案经过,证实该局2014年3月查办其他案件中自行发现李双平涉嫌贪污的线索,2014年5月16日传唤李双平接受调查。 证人金某某证言:我在搞开发过程中,交的税费有耕地占用税、契税、建筑营业税、城建税等,名目多了,主要是交到镇政府村镇中心,交了90多万元,向赵集地税所的李双平交过10万元的税款,我也弄不清是哪种税,反正是我开发的位于竹园李村辛集街邓罗路北侧新型社区的地税方面收的税款。大约是2012年,具体日子记不清了,我是用我邮政上的卡转到李双平的卡,卡转卡,上边有时间。李双平当时是赵集镇地税所所长,他就代表赵集镇地税所收税,我把钱交给李双平就等于交给赵集镇地税所。李双平在管着收税的事,政府方面还一直在催我交税款,我在赵集镇开发地皮,他让我交税我不敢不交。就是我上边说的转款的前一天,李双平给我打电话说他和镇书记李奇一起在外地出差,急需用钱,让我给他打10万元抵税款,他回来后给我开税票,我问他怎么打款,他说给我发送一个银行卡号。第二天中午,我就把我银行卡里的10万元打到了李双平给我的银行卡号上,然后又给李双平打个电话或是发个短信,他说钱收住了。后来在2013年下半年邓州市纪委开始查这个事,2013年11月份,他调走的前几天,我记得有一天我在税所,他见住我,说那次打款10万元的税票开了,放他那儿没有用,让我拿回去。然后他就给我了两张税票的复印件,我看上边有我的名字,就收住了。他说是10万元,我也没有细看,也不懂得,只听他说有税票就接住了。2013年11月李双平调走前后,市纪委调查时,让我找这两张税票,我才知道是4万多元。2013年12月,他调走后,曾给我打过一个电话,说还有5万多元税款,在他跟儿,让我去拿。我当时想他是个领导,这是我交的税款,不能去拿,当时我是打他卡上了,他要是想给我,也会打我卡上。我没有去拿,后来这个钱也不知道他们是怎么处理的。 证人田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7月和9月,李双平让其办理两份纳税人分别为李一鸣和岁亦斐的契税,2013年11月或12月,李双平又让其将这两张契税纳税人名字盖起来,制作两张纳税人为金某某的契税票复印件,并证实纳税人的税款不能交到地税所工作人员个人账户的事实。 证人耿某某证言:2000年前后至今一直任赵集镇财政所长。财政所本身不收钱,主要收入是国税及地税的税收。咱们这里经济也不发达,没有大型的企业,这里主要是工商户交的一些税收、房地产开发交的契税、建筑营业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目。咱们对房地产方面收上来后以契税、耕地占用税的方式入库。收税的主体是地税所,镇政府一般是让镇政府的村镇中心协助收这方面的税款。2012年4、5月或者8月份,镇里纪委书记张某某通知开会,村镇中心的工作人员,地税上的李双平,开发商张某某万某某、陈某某等人在场,会上决定了开发商张某某、万某某、陈某某、金某某应该缴税的金额,有向这几个开发商要钱的事儿,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当时我记得向开发商要钱,参加的人多,不止这几个,是在镇党委会议室,而且开会要钱的会也多了,钱不好交,开了好几回,至于上边说,就这几个人由张某某通知,我也参加,我印象没有这回事儿。这(钱)咋能打到个人账户上,一般是交到财政上,再去交税,而且税所设有税收专户,应当交到专户上。李双平从赵集所调到文渠所时,是否收了金某某一笔10万元的税款没有入库,我就不知道这事儿。 证人刘某某证言:村镇中心收的是契税、建筑营业税、耕地占用税等,村镇中心不收税,是协助地税所收的,钱收来后交到地税所。我们各村有包村人员,包村人员收钱后交到村镇中心会计,会计再到地税所交钱。还有一个情况是,建房户或开发商也可以直接交到地税所。李双平是2013年11月底从赵集调到文渠的。我记得有一次政府开会让各开发商写写每个人交多少钱,金某某对我说他不会写字,让我给他算算交多少钱,好象说过他给李双平交钱,具体多少钱,有没有这笔款,我记不清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