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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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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徐立东犯受贿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刑二终字第00046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立东,男,195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籍贯南阳市镇平县.2010年12月至今任南阳市房产管理局房屋产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刑二终字第00046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立东,男,195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籍贯南阳市镇平县.2010年12月至今任南阳市房产管理局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处副处长(正科级),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9月22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9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内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徐国章、郑海洋,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徐立东犯受贿罪一案,于二О一四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4)内刑初字第41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徐立东不服,以“应认定其构成立功”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甄国锁、王龙翅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徐立东及其辩护人徐国章、郑海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徐立东构成受贿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14)内刑初字第41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建淮

审 判 员  郑 峥

代理审判员  冯兴民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