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刑二终字第00064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振绪,男,1964年11月22日生,汉族,大专文化,邓州市赵集镇原纪委书记,住河南省邓州市。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4年3月28日被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住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邓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尹玉风,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振绪犯贪污、受贿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4)邓刑一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振绪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听取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刑一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