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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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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邓刑一初字第266号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 辩护人寇军荣,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4)573号起诉书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邓刑一初字第266号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

辩护人寇军荣,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4)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受贿罪,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俊卿、唐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玩忽职守

被告人张某甲2011年在任河南省方城县拐河镇卫生院院长期间和2013年在任河南省方城县独树镇卫生院院长期间,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卫生部和河南省财政厅、卫生厅分别下发的财社(2010)311号和豫财社(2011)30号及方城县卫生局方卫(2012)92号等文件规定,在为辖区内城乡居民提供建立居民健康档案、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慢性病防治等十余项服务内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分别结余475723元和1050660元,合计结余1526383元,严重损害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开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滥用职权罪

2010年1至2013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其担任河南省方城县拐河镇、独树镇卫生院院长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将国家发放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经费用于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共计1165520.28元;

1、2012年1至12月份,被告人张某甲任河南省方城县拐河镇卫生院院长期间,滥用职权违规挪用国家发放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经费给非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人员发放工资106359.7元;

2、2013年4至12月份,被告人张某甲任河南省方城县独树镇卫生院院长期间,滥用职权违规挪用国家发放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经费共计994300.67元用于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其中:支出病房楼附属工程款194700.67元、支出退休职工田永明、李运欣集资款及利息162600元、支出本院职工仲秋节、春节等福利68000元、支出局科研基金57000元、支出审计罚款40000元、支出石玉山的购药款300000元、支出设备维修、印刷、保洁洗涤、横幅版面、废物处置等管理费用计172000元。

3、2010年1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张某甲任河南省方城县拐河镇卫生院院长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决定超范围列支专项补助资金34446.44元。其中:2010年超范围列支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固定资产购置6900元;2012年超范围列支专项补助资金用于业务招待费600元、固定资产购置6019元、培训会议费1262元;2013年超范围列支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水电费19665.44元;

4、2013年4至12月份,被告人张某甲任河南省方城县独树镇卫生院院长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决定超范围列支专项补助资金30413.47元。其中:用于业务招待费850元、固定资产购置9850元、水电费19713.47元。

三、受贿罪

2013年4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其担任河南省方城县独树镇卫生院院长的职务之便,收受王某甲、李某甲、刘某甲等人贿赂共计现金36000元、购物卡1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1、2013年4月份的一天,在方城县独树镇卫生院张某甲办公室,印刷商王某甲送给被告人张某甲事先讲好的印刷业务提成款现金15000元;

2、2013年12月份的一天,在方城县独树镇卫生院张某甲办公室,印刷商王某甲送给被告人张某甲事先讲好的印刷业务提成款现金10000元;

3、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方城县独树镇卫生院厨师朱某某为了得到院长张某甲的照顾,到张某甲家客厅,给被告人张某甲的儿子2000元压岁钱;

4、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方城县独树镇卫生院张某甲办公室,该院妇产科医生李某甲送给被告人张某甲现金3000元;

5、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方城县独树镇卫生院张某甲办公室,该院护士李某乙为了让张某甲帮忙给县卫生局领导打招呼留在该院工作,送给被告人张某甲现金2000元;

6、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方城县独树镇卫生院张某甲办公室,该院护士吕某某送给被告人张某甲现金2000元;

7、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方城县独树镇卫生院张某甲办公室,南阳市安泰医用技术服务公司销售员刘某甲,为了张某甲多照顾生意,送给被告人张某甲现金2000元;

8、2014年春节过后的一天,蔡某某因为其爱人卢某某身体不好经常请假,为了得到照顾,到方城县独树镇卫生院张某甲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卡1000元。

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辩护人辩称:1、审计报告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2、结余公共卫生补助资金是正常情况,张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3、检察机关计算经济损失的时间界点错误,指控被告人犯滥用职权罪不能成立4、被告人构成受贿罪,但是应认定其有自首情节,且主动退赃,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5、收受印刷厂王某甲所送的25000元应认定为受贿,但是收受李某甲等人的12000元现金和1000元购物卡,属于一般感情联络,无具体请托事项,不宜认定为受贿罪。

经审理查明,一、玩忽职守的事实

被告人张某甲2011年在任河南省方城县拐河镇卫生院院长期间和2013年在任河南省方城县独树镇卫生院院长期间,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卫生部和河南省财政厅、卫生厅分别下发的财社(2010)311号和豫财社(2011)30号及方城县卫生局方卫(2012)92号等文件规定,在为辖区内城乡居民提供建立居民健康档案、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慢性病防治等十余项服务内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分别结余475723元和1050660元,合计结余1526383元,严重损害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开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证明,证明张某甲,曾用名张书玉,生于1974年12月25日,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基本情况的事实。

2、身份证明、任职文件,证明2008年1月28日,张书玉任拐河镇卫生院院长;2013年4月24日,张书玉任独树镇卫生院院长的事实。

3、拐河镇卫生院、独树镇卫生院证明、会议记录,证明二卫生院的分工情况。

4、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动员会乡镇签到表、独树镇关于医疗与公共卫生支出的承担比例、小组名单、情况说明,证明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设施建设、设备配备和人员培训等其他支出。张某甲参加了落实上述文件精神的会议的事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