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彭某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邓刑初字第266号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男,1989年2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3)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邓刑初字第266号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男,1989年2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3)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由于涉及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富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份,被告人彭某在黄色网站“新疆AV狼”上注册账号为“色色狼”的用户,为提高自己的浏览权限,2010年7月份至2012年1月期间,彭某先后在该网站上传了334张淫秽图片和5部淫秽小说,总浏览量达62083人次。2012年12月27日,被告人彭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报案证明、上传淫秽物品截图、邓州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彭某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