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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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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收危犯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9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因无证驾驶于2014年12月1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同年12月1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9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因无证驾驶于2014年12月1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同年12月1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4)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广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0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黑色无牌两轮摩托车,沿上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党店镇油库路口南1000米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刘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0.19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国华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光盘、(驻)公(刑)鉴(乙醇)字(2014)2249号检验鉴定报告、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刘某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在道路上无驾驶资格证醉酒驾驶无牌号机动车,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2月10日至2015年1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赵文慧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