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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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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俊峰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147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某,男,因犯抢劫罪,2003年9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一千元。2006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4年4月30日被上蔡县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147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某,男,因犯抢劫罪,2003年9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一千元。2006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4年4月3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广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9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石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B9BA28小型轿车,沿上蔡县重阳办事处南大吴村中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该村西头时,与他人发生争执,被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所鉴定,被告人石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64.81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雷继光、王合东、马云平、王四合的证言,驻马店市公安局(驻)公(刑)鉴(乙醇)字(2015)0422号检验鉴定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上蔡县交警大队出具的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证明,本院(2003)上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上蔡县公安局重阳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石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刑罚,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石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5年6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海燕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