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67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国山,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身份证号码41282519731206463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蔡县东岸乡牌坊刘村委牌坊刘村15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4年3月1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3月2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宏凯,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4)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国山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国山及其辩护人张宏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9日10时许,被告人刘国山驾驶严重超载30%以上的豫P08668自卸低速货车沿331省道自西向东行驶至上蔡县齐海乡东侧时,挂着同向在前的骑自行车的邢付林,造成邢付林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邢付林的伤情为重伤二级。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国山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刘国山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邢付林的陈述,证人班泽峰、魏留柱、刘海南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其它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国山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国山辩称,其没有开车挂着被害人。如果事实是他撞住被害人的,他愿意承担责任;其辩护人张宏凯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证明被告人刘国山驾车与被害人邢付林相接触的事实不清,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条件;2、缺少认定被告人刘国山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证据;3、证人证言所证实的内容不一致,事实认定不清;4、被害人的伤情鉴定结果不客观。综上,被告人刘国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9日10时许,被告人刘国山驾驶严重超载的豫P08668自卸低速货车,沿上蔡县境331省道自西向东行驶至上蔡县齐海乡齐海街东侧时,将同向在前骑自行车行驶的邢付林挂倒,造成邢付林受伤。经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国山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2013年12月18日经上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认为,伤者邢付林损失程度为重伤;2014年3月19日经上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认为,邢付林损伤属重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刘国山被查获时,其驾驶的豫P08668自卸低速货车核定载重量1495Kg,实际载重量24670Kg,超载30%以上;被害人邢付林的近亲属邢新路等人就民事赔偿已另行向本院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下列证据: 1、被告人刘国山的供述及辩解,2013年11月7日他驾驶豫P08668货车到驻马店拉砖头,他到驻马店后排队排了两天,11月9日早上6点多才装好砖头。他行驶到上蔡县城大约是上午8点多了,之后沿着331省道继续向东行驶,行驶到齐海乡东如泰社区东侧加了一点水后,继续向东岸乡方向行驶,下午5点多他才把一车砖头卖掉。他刚卸过车天就下雨了,所以当时的情况他记得很清楚。之后两天他没有开车干活,11月13日他又拉了一车砖头回来,行驶到上蔡县齐海乡齐海街时被拦住了,把他带到交警队了。11月9日那天,他拉了9000块砖,每块砖大约三、四斤重,他的车核载是1495Kg,实际载货二、三十吨,那车砖卖给东岸乡北头的一户人家,卖了3000多元钱。 2、被害人邢付林的陈述,2013年11月9日10时许,他骑自行车从齐海乡回家,沿33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他刚骑到齐海乡东侧时,一辆拉砖头的货车超他的时候把他挂倒了,当时他在公路的南侧行驶,那辆拉砖的车是一辆蓝色货车,后来的情况他就什么也不知道了。 3、证人班泽浩证明,他住在上蔡县齐海乡班刘村,2013年11月9日10时许,他到上蔡县城买兽药后骑电车回家。他行驶至齐海集东头时,看见路南侧路边有一个老头躺在地上,头上还在流血,头朝北脚朝东南,一辆自行车在那老头脚东南方,旁边四五米远的地方站有几个人。他到跟前看到旁边有一青年正在报120,那青年说120不来,说受伤者家属到场才出车。那青年让他报110,他拨打110报警后,围过来的人越来越多,他就骑着电车走了。 4、证人刘海南证明,2013年11月9日上午(具体什么时间我说不准了),他驾车沿33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他当时准备去给人家补轮胎。他驾车从他的门市(他的门市在齐海街东头),往公路南侧转的时候,他往公路西侧看了一下没有车辆通过,他刚一回头,看到他前方有辆拉砖头的货车的右侧后角挂着一个骑自行车的老头,那个老头摔倒了。他当时就记住那辆货车的车牌号豫P08668,那辆货车向前行驶几十米的时候,他超越那辆货车后向东行驶了,情况就是这样。 5、证人魏留柱证明,2013年11月9日10时许,他步行从家出来沿331省道由东向西走到齐海集东,收破烂的门前西边一点,路南有一辆三轮问他坐车不,他说不坐。他在说话扭脸的瞬间看到东边二十多米处有个骑自行车的老头摔倒在地,是不是被紧挨着的那辆拉砖的平板货车碰住了他没看见。拉砖的那辆货车是蓝色的,车号是08668,前面的字母是多少,他记不住了。那辆货车向东走着,那老头是在货车的右后角部位倒着。 6、证人李雪证明,她丈夫叫刘国山,她家有一辆平板货车,拉砖头卖,车牌号豫P08668。她们从驻马店拉砖往东岸送,因206省道修路,她们走齐海乡到东岸乡这条路。2013年11月9日那天拉多少砖,她记不清了。 7、证人邢赖孩证明,2013年11月9日11时许,他得知他大伯邢付林被车撞伤并送往医院,他到上蔡县同济骨科医院后,医生看邢付林的伤情严重,建议转院。他就将邢付林转往驻马店159医院。第二天,他和邢安民回齐海街上问情况,碰到冯俊喜和赵刚,得知一个年轻人在现场。经向那个年轻人询问,其不愿意说,在场的几个人都说这是好事。那个年轻人才给他说,“事故发生时,他正准备帮别人修车,驾车走到事故现场,就在那辆肇事的豫P08668拉砖的蓝色货车后面,他记住了那辆车的车牌号码。”之后,他将情况告知了公安机关。 8、证人邢安民证明,2013年11月10日,就是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他和邢赖孩回齐海街上问情况,在齐海街东侧路北的一个彩票站,他们碰到邢赖孩认识的两个人,邢赖孩问是否知道昨天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得知一个年轻人在现场。经向那个年轻人询问,其不愿意说,在场的几个人都说这是好事。那个年轻人才给他们说,“事故发生时,他正准备帮别人修车,驾车走到事故现场,就在那辆肇事的豫P08668拉砖的蓝色货车后面,在那辆车超越那个骑自行车的老头时,车的右后角把那个老头挂倒了。”后来,他们把车牌号码给交警队提供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