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刑申字第00279号
徐某富:
你因犯挪用公款罪一案,对商水县人民法院(2010)商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关于你的申诉理由,经查,原判认定你于2005年5月10日伙同他人挪用公款1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你在一审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原判认定你犯挪用公款罪正确。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与原判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望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