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刑再申字第00027号
张某明:
你为犯贪污罪一案,对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平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维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平刑终字第50号刑事判决,维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5)新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不服,以“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没有占有公款,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关于你的申诉理由,经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并无不当。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亦经二、再审进行评判分析,并无明显不当。申诉期间亦未提交新证据证明原判明显错误。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应予驳回,望你息诉服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