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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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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明犯贪污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刑再申字第00027号 张某明: 你为犯贪污罪一案,对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平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维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平刑终字第50号刑事判决,维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5)新刑初字第98号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刑再申字第00027号

张某明:

你为犯贪污罪一案,对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平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维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平刑终字第50号刑事判决,维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5)新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不服,以“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没有占有公款,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关于你的申诉理由,经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并无不当。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亦经二、再审进行评判分析,并无明显不当。申诉期间亦未提交新证据证明原判明显错误。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应予驳回,望你息诉服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