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刑二终字第00012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西炎,男,汉族,1959年10月29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私营企业主。因涉嫌犯票据诈骗罪于2013年1月15日被羁押,同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庄海博,河南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爱林,男,汉族,1961年12月31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10年10月13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犯票据诈骗罪于2013年4月12日被羁押,同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向阳,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亚珍,女,汉族,1973年2月7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私营企业主。因涉嫌犯票据诈骗罪于2013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月13日被羁押,同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 辩护人程学林,浙江赞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树林,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建方,男,汉族,1981年12月3日出生,中专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票据诈骗罪于2013年3月1日被羁押,同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3月21日被羁押,同年3月27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进营,河南博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建法,男,汉族,1974年7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票据诈骗罪于2013年4月11日被羁押,同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 辩护人万彬彬,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五名被告人现均羁押于河南省汝州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丽莉,女,汉族,1963年4月14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私营企业主。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7月15日被羁押,同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西炎、魏爱林、程亚珍、杨建方、吕建法犯诈骗罪,蒋丽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平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西炎、魏爱林、程亚珍、杨建方、吕建法、蒋丽莉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2年12月初,被告人周西炎因其工厂经营困难,向欠其款的被告人程亚珍要钱。程亚珍因无钱还款,遂向周西炎提议帮其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并截留贴现款由周西炎使用,周西炎表示同意。后程亚珍通过被告人杨建方、魏爱林、吕建法与章某某(另案处理)联系,章某某又与李某某联系,称其能贴现汇票。2012年12月8日14时许,汝州市汝丰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害公司)会计王某某将该公司的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及两张背书证明交给张某某让其帮忙贴现,后张某某通过姜某某、梁某某联系李某某帮忙贴现。李某某将被害公司汇票即将到达的消息告知章某某。章某某即与魏爱林、程亚珍、杨建方、吕建法联系,并约定汇票贴现后五人分得汇票面额13%的款项。当晚,程亚珍、周西炎、杨建方、魏爱林、吕建法、章某某等人在浙江省桐乡市一酒店从李某某手中取得被害公司的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周西炎承诺李某某汇票贴现月利率为4.1‰。后程亚珍通过浙江博通物资有限公司在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郊信用社以4.81‰的月利率将两张汇票贴现。浙江博通物资有限公司依据程亚珍、周西炎提供的伪造的委托转款证明将1941.194667万元贴现款转至周西炎的长兴超力塑业有限公司账户。周西炎收到汇票贴现款后,陆续向被害公司转款1258万元,与程亚珍等人将剩余的683.194667万元贴现款分别占有,其中程亚珍、杨建方各分得30万元,魏爱林、吕建法各分得45万元,章某某分得110万元,周西炎分得423.194667万元。被告人蒋丽莉明知该款系犯罪所得而帮助周西炎进行转移。案发后吕建法退回赃款45万元,赔偿被害公司10万元;杨建方退回赃款30万元,赔偿被害公司3万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及复印件上书写的内容,证明周西炎在接票时即与程亚珍等人预谋非法占有使用部分汇票贴现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电汇凭证,证明被害公司汇票以4.81‰的月利率被贴现,贴现款为1941.194667万元;委托转款证明、企业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账户交易明细表,证明汇票贴现款转入周西炎公司账户后陆续汇入被害公司1258万元,剩余683.194667万元贴现款被非法占有;文检鉴定、被害公司证明,证实委托转款证明系伪造;证人张某某、姜某某、梁某某、李某某等人书写的收条和证言,证明从王某某手中拿到被害公司的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和两张背书证明,依次分别转手给程亚珍、周西炎等人,让帮助贴现,并证实没有见过委托转款证明;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受公司委托,让张某某联系贴现,后发现被骗报案的情况,并证明公司没出具过委托转款证明;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加盖有被害公司印章的空白委托转款证明是程亚珍提供的,并证明是应程亚珍要求把汇票贴现款打到程亚珍提供的长兴超力塑业有限公司账户上的;证人赵某某、杨某某、徐某某、郑某某的证言,证明办理汇票贴现的情况;证人周某甲、周某乙的证言,证明周西炎从银行取款100多万元给他人的情况;被告人周西炎对诈骗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且与被告人魏爱林、杨建方、吕建法、蒋丽莉及程亚珍部分供述相吻合;本案另有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抓获证明、户籍证明、前科证明、企业工商登记等证据在案证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西炎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被告人魏爱林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与原判剩余二年零356天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被告人程亚珍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被告人杨建方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被告人吕建法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蒋丽莉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上诉人周西炎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周西炎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和诈骗行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对周西炎量刑重。 上诉人魏爱林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魏爱林没有参与诈骗,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上诉人程亚珍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程亚珍没有诈骗行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上诉人杨建方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杨建方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和诈骗行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上诉人吕建法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吕建法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和诈骗行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上诉人蒋丽莉上诉称,原判量刑重。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原判认定的证据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