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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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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宋浩宇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许刑初字第1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芝妮,女,84岁。系被害人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二某,女,50岁。系被害人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耀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许刑初字第1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芝妮,女,84岁。系被害人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二某,女,50岁。系被害人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耀文,男,28岁。系被害人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贝贝,女,24岁。系被害人之女。

诉讼代理人王洪华,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浩宇,男,51岁。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8月10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许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海涛,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许检刑诉(20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浩宇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芝妮、王二某、宋耀文、宋贝贝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安战杰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二某、宋耀文及其诉讼代理人王洪华,被告人宋浩宇及其辩护人海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4年2月14日上午,被告人宋浩宇在本村村民宋中民家和他人打麻将,期间被害人宋某某要求参加,因宋浩宇与宋某某平日关系不睦,宋浩宇起身离场,众人不欢而散。当天下午,宋浩宇又在宋中民家和他人打麻将,被害人宋某某酒后再次来到宋中民家并用麻将砸宋浩宇,二人人发生口角,宋某某拿起铁锨打宋浩宇,宋浩宇将铁锨夺下,宋某某又拿起宋中民家中菜刀追砍宋浩宇,宋浩宇仓皇逃回家中躲藏。因宋某某在宋浩宇家未能找到宋浩宇,宋某某遂将宋浩宇家财物乱砸一通,后被村民劝离。待宋某某走后,被告人宋浩宇在自家门口大骂宋某某并朝天鸣枪示警,后又将猎枪屯药装弹在家等候宋某某,当被害人宋某某不听村民劝阻再次强行闯入宋浩宇家中滋事时,宋浩宇开枪将其打死。经鉴定,宋某某系被散弹击中腹部,致使脏器破裂大出血死亡。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宋浩宇的供述、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其他证据。认为被告人宋浩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宋浩宇的刑事责任,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22111.23元。

被告人宋浩宇辩称,其第二次将猎枪装填弹药,并不希望宋某某来其家,当时枪口是对着宋某某的腿,没对着宋某某身体上面,其不是故意杀人。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宋浩宇将猎枪装填好弹药后并非在家等候宋某某,其开枪致死宋某某系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1994年2月14日上午,被告人宋浩宇在本村村民宋中民家与他人打麻将,期间被害人宋某某要求参加,因宋浩宇与宋某某平日关系不睦,宋浩宇起身离场。当天下午,宋浩宇又在宋中民家与他人打麻将,宋某某酒后再次来到宋中民家,不让宋浩宇打麻将,并用麻将砸宋浩宇,二人遂发生口角,继而进行厮打,后宋浩宇跑回家中躲藏,宋某某持刀追至宋浩宇家中,宋某某因未找到宋浩宇,遂将宋浩宇家财物乱砸一通,后被村民劝离。待宋某某走后,宋浩宇持枪在自家门口朝天鸣枪,并大骂宋某某,被村民劝回后,又将猎枪装填弹药。后宋某某骑摩托车载郝庄村村民郝某某来到宋浩宇家大门口,宋某某不听他人劝阻,强行闯入宋浩宇家并掏出菜刀滋事时,被宋浩宇用猎枪击中致死。经鉴定,宋某某系生前被他人用散弹枪作用,因脏器破裂大失血而死亡。作案后,宋浩宇潜逃至广东省广州市,2012年8月9日晚,公安机关在许昌县瑞贝卡大道城南第一府小区将已返回许昌的宋浩宇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宋浩宇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丧葬费人民币18979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许昌县公安局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登记表证实,1994年2月14日,宋一某报案称,其子宋某某与本村村民宋浩宇发生矛盾,宋浩宇用猎枪将宋某某打死。

2、许昌县公安局许县公刑技字1994第007号刑事技术鉴定书、尸检笔录证实,宋某某生前系被散弹枪作用,因脏器破裂大失血而死亡。另有时任许昌县公安局法医李方明、付利民的证言在卷佐证。

3、证人宋二某、宋三某、宋四某、宋五某、宋六某、王一某、杨某某、王二某、郝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宋浩宇与被害人宋某某平日关系不睦,1994年2月14日下午3时许,宋浩宇在宋中民家与他人打麻将,宋某某酒后来到宋中民家,不让宋浩宇打麻将,并用麻将砸宋浩宇,二人遂发生口角,继而进行厮打,后宋浩宇跑回家中躲藏,宋某某持刀追至宋浩宇家中,因未找到宋浩宇,遂将宋浩宇家财物乱砸一通,后被村民劝离,待宋某某走后,宋浩宇持枪在自家门口朝天鸣枪,并大骂宋某某,被村民劝回后,又将猎枪装填弹药。后宋某某骑摩托车载郝某某来到宋浩宇家大门口,宋某某不听村民劝阻,强行闯入宋浩宇家院内滋事时,被宋浩宇用单管猎枪击中致死的事实。宋五某、杨某某、王一某另证实,宋某某第二次强行进入宋浩宇家院内后掏出菜刀的事实。宋某某欲找宋浩宇滋事的事实,另有证人宋七某的证言相印证。

4、被告人宋浩宇供述:1994年2月14日上午,我和我村上的人在宋中民家打麻将,快中午的时候,宋某某过来了,他过来后非要让别人站起来,他坐下来打,我和宋某某不对,也不想和他一起打牌,于是就起来走了,当时就感觉宋某某不对劲。下午4点左右的时候,我正在宋中民家看别人打牌,宋某某过来了,还拿着一把铁锨站在宋中民家门口,铁锨应该是从宋中民家拿的,屋里人一看宋某某拿着铁锨,纷纷站起来跑了,我知道宋某某是冲着我来的,故意找我的事。宋某某拿着铁锨来到我跟前二话没说就用铁锨夯我,我用手将铁锨抓住,宋某某说打架打不过我,但是今天就打我了,之后宋某某用拳头朝我的脸上打了两拳,把我的脸打肿了。我把铁锨从宋某某手里夺了过来,从宋中民家跑出来,宋某某从宋中民家拿了一把菜刀追我,我在村内绕了一圈才回家。到家后,我给我妻子王一某说宋某某要找我的事,她听后就赶紧去关大门,刚把大门掩上,宋某某就冲到我家了,手里还拿了一把刀,宋某某看见我妻子后一把将我妻子推倒在地上,然后进我家院内找我。我躲在我家堂屋旁的胡同内,宋某某在院内找不到我,就冲进我家堂屋内,之后我听到宋某某在我家堂屋内砸东西。我趁机跑了出来,宋某某走后我才返回家中。我越想越生气,于是我从家中拿出了我放的一支单管猎枪,并装填弹药,我拿着枪来到大门外,大骂宋某某,村上的人把我劝回家了。没多久,宋某某又来我家了,当时我持猎枪站在院子内,他从腰里把菜刀拿了出来,往我跟前冲,我退了几步,我越退,宋某某越往我跟前,一紧张,下意识的扣动扳机朝宋某某打了一枪,当时我不知道打中什么地方了,宋某某躺在地上,我父母、妻子及村上的人都进我家院子内了,之后宋某某被送去医院,我把自己反锁在堂屋内等公安机关处理。我想了想如果我被抓了,我家的天就塌了,妻子和女儿就没有生存支柱了,于是我从家跑了出去,之后来到广州,一直在广州打了18年的工,这期间我一直没回家,只是和家人保持着联系。今年春节过后,我也跑累了,觉得这事总要有到底的那一天,因此我从广州回了许昌,在许昌找了个工作,和妻子儿女生活在一起。枪是一把单管猎枪,大约有1.7米长,这种枪装上弹药后,只能击发一次,忘了是村里买的还是我父亲买的,火药就是制鞭炮的那种黑火药,当时装在一个白色的塑料瓶内,弹丸是小钢珠子,有绿豆那么大。

另,宋浩宇从民警出示的卷宗中的枪支、火药瓶等照片中辨认出,照片中显示的就是其作案时使用的枪支、火药瓶及小钢珠子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