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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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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董国胜犯贪污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刑二终字第00045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国胜,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原任南阳市卧龙区国家税务局城北税务分局局长。住南阳市。因涉嫌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刑二终字第00045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国胜,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原任南阳市卧龙区国家税务局城北税务分局局长。住南阳市。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4年7月21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姚举,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国胜犯贪污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十一月三日作出(2014)宛龙刑初字56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董国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粱青江、王龙翅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董国胜及其辩护人姚举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4)宛龙刑初字56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建淮

审判员  郑 峥

审判员  郑天喜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