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刑二终字第00023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米亮,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南阳市房管局市场管理处副处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因涉嫌受贿罪,2014年9月26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受贿罪,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10月30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内乡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付义,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米亮犯受贿罪一案,于二О一四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4)内刑初字第40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米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洗轩、乔帅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米亮及其辩护人周付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以来,米亮担任南阳市房管局市场处副处长期间,利用审批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证、商品房合同备案和预售资金使用监管的职务之便,收受房地产开发商贿赂2111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分述如下: 一、2012、2013年春节前,河南锦寓置业有限公司郑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券2000元,两次共计4000元。 二、2014年春节前,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5000元。 三、2012年、2013年,河南万正置业有限公司王码汉卡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5000元和价值1100元的玉石饰品。 四、2011、2012、2013年春节前,南阳市三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卡2000元,三次共计6000元。 五、2012、2013、2014年春节前,南阳市万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卡2000元,三次共计6000元。 六、2011、2012、2013年春节前,南阳市明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米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券2000元,三次共计6000元。 七、2012、2013、2014年春节前,建业住宅集团南阳置业有限公司王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卡1000元,和一张3000元的建业酒店消费卡,三次共计3000元购物卡和3000元酒店消费卡;2012年9月份为了感谢米亮加班给建业公司办预售证,送给米亮2000元购物卡。 八、2012、2013、2014年春节前、2014年中秋节前,南阳市新龙置业有限公司应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券1000元,四次共计4000元。 九、2012、2013年春节前,南阳市龙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券2000元,两次共计4000元。 十、2011、2012、2013年春节前,南阳市卓越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卡1000元,三次共计3000元;2013年春节后米亮退还1000元。 十一、2011、2012年春节前、2012年中秋节前,南阳港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卡2000元,三次共计6000元。 十二、2012、2013、2014年春节前,南阳市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卡1000元、2000元,三次共计5000元;2013年11月,邱克玉为了感谢米亮帮她注销商品房备案合同送给米亮10000元现金。 十三、2014年春节前、2014年中秋节前,南阳市尚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吴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送给其10000元现金,两次共计20000元。 十四、2012、2013、2014年春节前、2014年中秋节前,南阳市常绿置业有限公司刘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卡3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四次共计18000元购物卡。 十五、2014年7月份,南阳市大众置业有限公司季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洗澡卡2000元。 十六、2013、2014年春节前,南阳市中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赵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券1000元、1000元,两次一共2000元购物券。 十七、2014年春节前,南阳电厂秋实苑项目武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现金。 十八、2012、2013、2014年春节前、2014年中秋节前,南阳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现金,四次一共8000元。 十九、2013年春节前,河南高德置业有限公司田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现金。 二十、2012年春节前,南阳格林豪特酒店白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券2000元。 二十一、2014年春节前,南阳格林豪特酒店白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格林豪特酒店消费卡2000元。 二十二、2012、2013、2014年春节前,南阳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券2000元,三次一共6000元。 二十三、2014年春节前,南阳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卡5000元。 二十四、2011、2012年春节前,南阳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屈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卡1000元,两次共计2000元。 二十五、2011、2012年春节前,南阳佳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郜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券1000元,两次共计2000元。 二十六、2013年春节前、2013年10月份,南阳康泰置业有限公司李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券2000元、洗澡卡2000元,两次共计4000元。 二十七、2013、2014年春节前、2014年中秋节前,南阳市绿都置业有限公司张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卡1000元,三次共计3000元;2013年6月份替米亮支付2000元瓷砖钱。 二十八、2011年春节前,南阳名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购物券;2011年年底刘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帮忙给名门公司补办加层预售证送给米亮2000元钱;2014年4月,刘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帮名门公司注销备案合同送给米亮2000元钱,三次共计6000元。 二十九、2012、2013年春节前,南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鲁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券1000元,两次共计2000元。 三十、2013年春节前,南阳三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卡2000元。 三十一、2014年春节前、2014年中秋节前,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勇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3000元、购物卡3000元,两次共计6000元。 三十二、2012年春节前、2013年春节前,南阳万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李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莲花温泉消费卡1000元、2000元,两次共计3000元。 三十三、2013、2014年春节前,南阳万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券1000元,两次共计2000元。 三十四、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河南鑫泰置业有限公司袁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券2000元、1000元,两次共计3000元。 三十五、2013年、2014年春节前,南阳星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券2000元、1000元,两次共计3000元。 三十六、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南阳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酒店消费卡、3000元现金,两次共计5000元。 三十七、2013、2014年春节前,南阳市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卡3000元,两次共计6000元。 三十八、2013年春节前,南阳玉米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席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卡3000元。 三十九、2011、2012年春节前,南阳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岳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3000元、购物卡2000元,两次共计5000元。 四十、2013年、2014年春节前,南阳嘉和房地产公司牛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券1000元、2000元,两次共计3000元。 四十一、2013、2014年春节前,南阳众益房食业有限公司程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券2000元,两次共计4000元。 四十二、2012、2013年春节前,南阳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卡2000元,两次共计4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米亮主动退出全部赃款。 原判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原审被告人米亮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郑某某、谢君峰等人的证言在卷证实。有发破案报告证实米亮有自首情节,另有米亮的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罚没收据等证据在卷证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