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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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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广东犯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105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某,男,因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于2015年2月2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同年2月2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105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某,男,因驾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于2015年2月2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同年2月2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广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21日16时20分,被告人段某某酒后驾驶蓝色五菱宏光小型普通客车,沿上蔡县蔡沟乡至北头村村委的村村通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马庄村路口时,因与相对方向行驶的一辆北京现代越野车上的人发生争执被上蔡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检测鉴定,被告人段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58.00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段某某被查获时所驾驶的机动车与其驾驶资格证载明的准驾车型(D证)不符。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段焕丽、段彦花、刘继成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光盘、(驻)公(刑)鉴(乙醇)字(2015)0196号检验鉴定报告、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段某某户籍证明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段某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段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2日起至2015年3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