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137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会云,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身份证号码41282519790717573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蔡县东洪镇张寨村委5组。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2015年2月10日到上蔡县公安局东洪派出所投案,当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1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会云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四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会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23日12时16分,被害人李海亭在上蔡县东洪镇东洪邮政储蓄银行自动柜员机上取款后,将银行卡遗忘在自动柜员机内。随后被告人赵会云在该自动柜员机上取款时,发现被害人李海亭遗忘的银行卡,被告人赵会云遂从该卡内分四次取出人民币10500元,并占为己有。 另查明,被告人赵会云于2015年2月10日主动到上蔡县公安局东洪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赃款人民币1050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0985111005385037银联卡一张(已挂失注销)。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会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海亭的陈述,上蔡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东洪支行出具的交易明细,手机短信、人民币、银行卡、监控视频照片,视频监控资料,上蔡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到案经过,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赵会云无前科证明,上蔡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害人李海亭出具的领条,上蔡县公安局东洪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赵会云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会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系他人遗忘在银行自动柜员机上的信用卡而冒用他人使用,并取款人民币10500元,数额较大,侵害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损害银行及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会云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会云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归案后,主动退还赃款,且系初犯、偶犯,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赵会云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会云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热门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会云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5年8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立柱 审 判 员 赵文慧 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继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