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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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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志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51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志成,男,1948年2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身份证号码412825194802034913,汉族,初中文化,上蔡县杨集镇政府退休职工,住该政府家属院1-12号。因涉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51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志成,男,1948年2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身份证号码412825194802034913,汉族,初中文化,上蔡县杨集镇政府退休职工,住该政府家属院1-12号。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014年10月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2014年10月21日被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万俊,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4)8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志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5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志成及其辩护人张万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4日,被告人郑志成安排其侄子的妻子岳香兰持刘田的身份证,到上蔡县农业银行营业部办理以刘田名义在该行存款40000元的挂失及取款业务。该行工作人员认为身份证照片与岳香兰不符,要求其提供有近期照片的户籍证明。后被告人郑志成让岳香兰照相并把照片取走,用于伪造刘田的户籍证明。2014年8月15日,被告人郑志成安排岳香兰持假户籍证明将刘田名下的4万元取走。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志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志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郑志成主观上没有伪造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其以500元购买了一张假户籍证明,其行为应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2、被告人郑志成为了支取其个人存款而采取了不法行为,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且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建议法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志成丧偶后于2010年7月19日与刘田再婚。2014年7月份,刘田因病去世。以刘田名义在上蔡县农业银行营业部所存的40000元定期存单,由刘田的女儿彭莉莉持有。2014年8月14日,被告人郑志成安排其侄子的妻子岳香兰持刘田的身份证,到上蔡县农业银行营业部办理刘田名下的40000元存款的挂失及取款业务。该行工作人员认为身份证照片与岳香兰不符,要求其提供具有近期照片的户籍证明。被告人郑志成随后让岳香兰照相,用于伪造刘田的户籍证明。2014年8月15日,岳香兰持刘田的身份证及被告人郑志成提供的刘田的假户籍证明将刘田名下的40000元存款及利息支取,后将该款转交于被告人郑志成。

另查明,被告人郑志成于2014年10月8日到上蔡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郑志成与刘田女儿彭莉莉等人就刘田财产的分割问题引起的民事诉讼在本院卧龙法庭审理,本案所涉及的40000元包含在民事诉讼标的内。)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郑志成供述,他丧偶后于2010年7月19日与刘田再婚。2014年7月份,刘田因病去世,以刘田名义在上蔡县农业银行营业部所存的40000元定期存单,被刘田的女儿彭莉莉持有,他无法取出。2014年8月14日,他让其侄子的妻子岳香兰持刘田的身份证,到上蔡县农业银行营业室办理该存款的挂失及取款业务。该行工作人员认为身份证照片与岳香兰不符,要求其提供具有近期照片的户籍证明。随后他让岳香兰照相并把照片取走,以500元的价钱委托他人伪造了刘田的户籍证明。2014年8月15日,他让岳香兰持假户籍证明将40000元取出。

2、证人岳香兰证明,2014年8月14日,郑志成让她持刘田的身份证,到上蔡县农业银行营业部办理刘田名下的40000元存款的挂失及取款业务。农行工作人员认为身份证照片与其本人不符,要求其提供具有近期照片的户籍证明。后郑志成让她照相并把照片取走,用于办理户籍证明。2014年8月15日,郑志成给她一份户籍证明,她就持有刘田的身份证和那份户籍证明将40000元存款取出,后交给了郑志成。

3、证人彭莉莉证明,她系刘田的女儿。2010年7月19日她母亲刘田与郑志成再婚。母亲刘田2014年7月份因病去世后,2014年8月18日,她拿着署名刘田的40000元存单到上蔡县农业银行营业部取款时,得知该款于2014年8月15日被人冒充其母亲刘田取走。

4、证人苏清霞证明,她系上蔡县农业银行营业部工作人员。2014年8月14日上午9时左右,一个50多岁的女子持刘田的身份证到营业部办理存单的挂失及取款业务。她发现那女子所持身份证与其本人不符,就告知其提供带有近期彩色照片的户籍证明才能办理。

5、证人刘培丽证明,她系上蔡县农业银行营业部工作人员。2014年8月15日下午3时左右,前一天在苏清霞柜台办理存单挂失及取款业务的那女子持刘田的身份证及带有近期彩色照片的户籍证明到其柜台办理业务,她就按照规定为其办理了40000元存款的挂失及取款业务。

6、被告人郑志成提供给岳香兰用于取款的户籍证明,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驻)公(刑)鉴(文)字(2014)文件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郑志成提供给岳香兰用于取款的户籍证明系伪造。

7、上蔡县公安局大路李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该所2014年8月14日未出具辖区居民刘田的户籍证明。

8、上蔡县农业银行出具的挂失及取款材料,证实该行办理刘田名义下40000元存款挂失、支取的凭证。

9、被告人郑志成与刘田的结婚证,证实被告人郑志成于2010年7月19日与刘田登记结婚。

10、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郑志成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郑志成于2014年10月8日到上蔡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关于被告人郑志成供述其以500元的价格购买假户籍证明的内容,仅有被告人郑志成的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本院不予采信。虽然本案所涉伪造的户籍证明的具体来源缺乏证据证明,但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郑志成实施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事实。

辩护人出示了以下证据:被告人郑志成卡号为6228482040083981815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结帐单、刘田的40000元存款利息清单,证实被告人郑志成2011年7月6日从其卡中支取40000元与刘田40000元存款存入日期系同一天。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因该证据没有加盖出具单位印章,不符合刑事证据的规范要求,不予采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