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119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苑某,男,因无证驾驶于2015年2月2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同年3月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苑某犯危险驾驶罪,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有、代理检察员张广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苑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上蔡县黄埠镇至大王村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黄埠砖厂南时,与相对方向郑某某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轮摩托车乘座人乔某某受伤。经上蔡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苑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检测,被告人苑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45.36mg/100ml。 另查明,该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苑某主动带被害人乔某某与郑某某一起到黄埠镇卫生院检查治疗。后双方因是否到上蔡县人民医院进一步检查协商未果,被告人苑某主动打110报警,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就民事赔偿事项与被害人达成了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某、王同立、杨井卫、苑玲玲、马小伦、乔某某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光盘、(驻)公(刑)鉴(乙醇)字(2015)0246号检验鉴定报告、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过、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公交认字(2015)第064号、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苑某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苑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苑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对其从重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苑某积极抢救伤者,后主动拨打110报警,接受公安部门处理系自首,且就民事赔偿事项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苑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2月28日至2015年3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赵文慧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