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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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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友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121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某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4年11月2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窝藏、包庇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1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121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某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4年11月2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窝藏、包庇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1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某犯包庇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广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7日6时许,被告人闫某某的儿子闫然发驾驶豫P1A523货车沿上蔡县境33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5km+900m处,撞住同向在前行驶的吕来福驾驶的两轮电动车,致吕来福当场死亡。交通事故发生后,闫然发为逃避法律制裁,与被告人闫某某预谋,由被告人闫某某冒充肇事司机,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当日到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谎称自己驾驶车辆造成事故,致使上蔡县公安局错误将被告人闫某某作为交通肇事的犯罪嫌疑人立案,对被告人闫某某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马运合、王赶、闫然发、田凤梅、田慧芳的证言,案发当晚闫然发驾驶肇事车辆通过卡口的照片,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上检侦监批捕(2015)4号批准逮捕决定书,上蔡县公安局上公(交)捕字(2014)0575逮捕证,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闫某某到案经过、110接处警记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项城市公安局丁集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在其子闫然发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后,为了让闫然发逃避法律制裁,提供虚假证明,冒充肇事司机,妨害了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进行追究的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闫某某犯包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闫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闫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15年4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海燕

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

人民陪审员  胡献中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继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