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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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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洪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40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3年4月1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6月19日被上蔡县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40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3年4月1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6月1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1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4)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初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在上蔡县老收费站路口西侧路南,以每小包100元的价格卖给张磊、侯现章毒品老黄皮各一包。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在河南省第二戒毒所戒毒期间,主动供述了自己上述犯罪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侯现章、张磊、王新民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陈某某及证人侯现章、张磊吸毒信息表,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及被告人陈某某主动供述本案事实的书面材料,上蔡县人民法院(2013)上少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上蔡县公安局上公(禁)强戒决字(2014)0023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上蔡县看守所出具的出所登记表,上蔡县公安局芦岗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陈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在被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曾因容留他人吸毒被本院判处刑罚,具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海燕

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

人民陪审员  焦亚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江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