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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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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高华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80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2014年12月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1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80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4年12月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1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在上蔡县韩寨乡韩寨街使用泡打粉生产、销售包子。2014年9月2日8时50分许,上蔡县公安局民警检查陈某某经营销售包子的摊点并当场依法提取并扣押该店经营的包子5个和所使用的泡打粉100g。经检测,被告人陈某某生产、销售的包子中铝的残留量为350mg/kg,泡打粉中检测出含有硫酸铝铵、碳酸氢钠、碳酸钙成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郭金花、贾赖扎、白国付的证言;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报告、提取笔录及提取物品证据清单;上蔡县公安局韩寨派出所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在生产包子时掺入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硫酸铝铵的泡打粉,并在市场上予以销售,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公民生命权、健康权,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6日至2015年6月5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赵文慧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