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82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续兵,男,1989年6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身份证号码41282519890629051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蔡县重阳办事处王营村4236号。因吸食毒品冰毒,2014年5月2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5日。因吸食毒品冰毒,2014年8月1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5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4年11月2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4)8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续兵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广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续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3年秋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韩续兵容留贾俊、王孟坡在上蔡县圆梦园宾馆吸食毒品冰毒。 2、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韩续兵容留王孟坡在上蔡县蓝宝湾宾馆吸食毒品冰毒。 3、2014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韩续兵容留贾俊在上蔡县天中宾馆吸食毒品冰毒。 4、2014年8月17日,被告人韩续兵容留贾俊在上蔡县蓝宝湾宾馆305房间吸食毒品冰毒。 另查明,2014年8月21日,被告人韩续兵在驻马店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期间,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续兵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贾俊、王孟坡的证言,,被告人韩续兵入住旅馆信息,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上公(禁)行罚决字(2014)0648号、上公(重)行罚决字(2014)1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公(重)强戒决字(2014)0033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上蔡县公安局重阳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韩续兵的到案经过证明、前科证明、情况说明,被告人韩续兵的自首材料,上蔡县公安局对贾俊现场尿检笔录,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上公(重)行罚决字(2014)1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公(重)社戒决字(2014)0042号社区戒毒决定书,上公(重)强戒决字(2014)0048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上蔡县公安局重阳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韩续兵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续兵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续兵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续兵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5月21日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悔改,于同年8月18日再次因吸食毒品而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其于2014年8月21日虽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但考虑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韩续兵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续兵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6年11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立柱 人民陪审员 吴江勇 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继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