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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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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永亮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89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4年10月11日被上蔡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当时外逃。同年12月8日到上蔡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上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89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4年10月11日被上蔡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当时外逃。同年12月8日到上蔡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3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0日至13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黄永建、黄大栓、黄民族、黄丙学、黄春波、黄得草等人等人将朱里镇大黄村附近黑河河堤南岸黄振国种植的杨树砍伐476棵,折合活立木蓄积64.679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4年12月8日主动到上蔡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永建、黄振国、黄民族、黄丙学、黄大栓、黄得草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现场勘察检验记录及照片,上蔡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及对被告人黄某某在朱里镇黑河河堤南岸林木采伐情况的认证,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黄某某到案情况的证明及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林木,折合活立木蓄积64.679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系初犯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上蔡县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被告人黄某某一贯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的社会调查报告,依照《》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禁止被告人黄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林木的采伐、销售及相关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立柱

审 判 员  李海燕

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继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