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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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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得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122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得力,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身份证号码4128251977111964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上蔡县崇礼乡枯河村04-45号。因涉嫌犯掩饰、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122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得力,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身份证号码4128251977111964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上蔡县崇礼乡枯河村04-45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得罪,2014年10月2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2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得力犯掩饰隐瞒犯罪得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得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得力明知是他人诈骗而来的钱,于2014年10月24日12时许,在上蔡县朱里镇中国农业银行朱里营业所ATM机上取钱时,被上蔡县公安局朱里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在被告人牛得力身上搜出赃款人民币10000元和作案银行卡1张。

另查明,被告人牛得力作案时佩戴的黑色太阳帽、太阳镜及所取现金10000元,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其中现金10000元已随案移送本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得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兴华的陈述,证人牛素奎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金10000元,格尔木市公安局立案登记表,银行转账单,视频监控资料,上蔡县公安局朱里派出所出具的抓获证明,上蔡县公安局崇礼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牛得力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得力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转移,数额达10000元,妨害了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进行追究的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得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牛得力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所提取赃款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牛得力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牛得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5年4月23日止。)

随案移送的人民币10000元,予以返还被害人李兴华;未随案移送的涉案物品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黑色太阳帽1顶、黑色太阳镜一副,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陈立柱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