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袁利兵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35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4年10月1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2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35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4年10月1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2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顾军习,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4)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及其辩护人顾军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8日6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一辆严重超载的车牌号为豫J39537货车,沿上蔡县境206省道行驶至上蔡县东洪镇大路郭村时,与陈盘珠驾驶的无牌四轮拖拉机相撞,致货车乘车人陈建训死亡。经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事故认定,被告人袁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袁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袁某某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袁某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盘珠、陈连义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上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上)公(交)鉴(法)字(2014)6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上公交认字(2014)第35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蔡县公安局110接处警记录,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被告人袁某某到案经过证明、驾驶人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车辆称重单,被害人近亲属出具的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被告人袁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袁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15年2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海燕

人民陪审员  吴江勇

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继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