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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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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央旭犯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24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班某某,男,因无证驾驶于2014年12月1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同年12月2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24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班某某,男,因无证驾驶于2014年12月1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同年12月2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4)8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广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8日21时08分许,被告人班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号的普通两轮摩托车,沿上蔡县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北大街张书奶粉店附近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被告人班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66.39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班某某被查获时,其于2004年6月3日办理的机动车驾驶证C4D已被注销。

上述事实,被告人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程秀花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光盘、(驻)公(刑)鉴(乙醇)字(2014)2336号检验鉴定报告、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班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班某某无驾驶资格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对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班某某系初犯,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班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9日至2015年1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