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肖传友、左全康、李卫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65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某,男,因携带管制刀具,2014年3月4日被永丰县公安局治安罚款二百元。 被告人左某某,男,2008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65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某,男,因携带管制刀具,2014年3月4日被永丰县公安局治安罚款二百元。

被告人左某某,男,2008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10月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李某某,男。

上述被告人肖某某、左某某、李某某,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标的商品罪,2014年8月1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1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4)8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左某某、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左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肖某某未经商标所有人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许可,非法印制“神霸”牌“黄皮肤”乳膏外包装盒100000套,包装在购买的乳膏上,生产假冒“神霸”牌“黄皮肤”乳膏80000瓶,销售到河南省上蔡县、四川省绵阳市等地。其中销售到上蔡县93件共计37200瓶,销售得款59520元,销售到四川省绵阳市等地40000瓶。被告人左某某、李某某受被告人肖某某雇佣,明知被告人肖某某生产假冒商标的商品而为帮其从事包装、发货等事务。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左某某、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汪森林、李春生、徐月才、严绍辉的证言,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鉴定报告,中国农业银行出具的汇款凭单,户名为肖某某卡号为6228482316111706667银行卡清单,上蔡县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发送货物快递单,江西省赣江监狱出具的释放证明书,永丰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肖某某、左某某、李某某被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左某某、李某某为获取不当利益,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金额为59520元,情节严重,侵犯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某、左某某、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实施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肖某某出资并组织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左某某、李某某受被告人肖某某雇佣,从事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包装、发货等事务,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左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左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肖某某、左某某、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7日起至2015年8月16日止。)

二、被告人左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7日起至2015年4月16日止。)

三、被告人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7日起至2015年2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海燕

人民陪审员  吴江勇

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继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