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12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4)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广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0日23时05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灰色宝马牌轿车,在上蔡县城蔡明路南段大富豪KTV门口路段调头时被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被告人袁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7.49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孟云龙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光盘、(驻)公(刑)鉴(乙醇)字(2014)2247号检验鉴定报告、上蔡县公安局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袁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某系初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袁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1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赵文慧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