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90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2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沿S219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上蔡县城通明路红太阳驾校附近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8.33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军万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光盘、(驻)公(刑)鉴(乙醇)字(2015)106号检验鉴定报告、上蔡县公安局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5年2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