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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张超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73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超,男,1982年4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身份证号码412825198204028810,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上蔡县黄埠镇黄埠村。因涉嫌犯赌博罪,2014年11月1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73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超,男,1982年4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身份证号码412825198204028810,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上蔡县黄埠镇黄埠村。因涉嫌犯赌博罪,2014年11月1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1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海科,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河南省上蔡县,身份证号码412825198108228839,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上蔡县黄埠镇小王营村委周庄村。因涉嫌犯赌博罪,2014年11月1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1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刑诉(2014)8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超、周海科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超、周海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张超组织许永春、赵东红、张三娃等十余人在上蔡县黄埠镇黄埠村黄富义家中以“推饼”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11400元。被告人周海科在明知张三娃、许永春借钱用于赌博的情况下,分别借贷给张三娃10000元、借贷给许永春20000元。同年11月10日2时许,参与赌博人员被上蔡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当场查获,并收缴赌资5347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超、周海科在庭审过程亦未提出异议,并有证人任华锋、王伟、张三娃、许永春、赵东红、朱耀东、李光耀、程广州、朱高磊、吕书汉、张华、尚磊、马鹏飞、张新军、张鹏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查获抽头渔利赌资及用于抽头的箱子照片、查获赌资交款单,提供赌资记录,查获现场视频资料,上蔡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抓获二被告人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上蔡县公安局对许永春、李光耀、朱高磊、任华锋、张三娃、朱耀东、程广州、赵东红、王伟、张华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人员详细信息,上蔡县公安局黄埠派出所出具的黄富义未在家的证明,上蔡县公安局黄埠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张超、周海科无犯罪前科的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超、周海科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资金,其中被告人张超从中渔利11400元,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超、周海科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且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张超组织人员、提供赌具,被告人周海科在赌场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较被告人张超,属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被告人张超、周海科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人的犯罪事实,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超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执行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5年4月10日止)。

二、被告人周海科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执行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

三、未随案移送的涉案的赌场工具、赌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立柱

审 判 员  赵文慧

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继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