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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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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华犯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118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5年3月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118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5年3月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有、代理检察员张广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上蔡县杨集镇至崇礼乡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秦庄村东头时,与张某某驾驶的一辆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上蔡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李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71.84mg/100ml。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于就本案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已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协议,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1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2015年3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上蔡县交警大队投案接受公安机关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兵泰、付新枪、张某某、杜战红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光盘、(驻)公(刑)鉴(乙醇)字(2015)0195号检验鉴定报告、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过、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了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张某某谅解,且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又系初犯,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15年4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赵文慧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