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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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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善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145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金善,男,汉族,1966年4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身份证号码412825196604024537,半文盲,农民,住上蔡县东岸乡白堂村委李湾村8号。因未取得驾驶资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145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金善,男,汉族,1966年4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身份证号码412825196604024537,半文盲,农民,住上蔡县东岸乡白堂村委李湾村8号。因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2015年4月1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同年4月2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金善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广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金善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杨金善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上蔡县东岸乡张杨郏村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张氏诊所西侧时,与被害人赵新耀驾驶的一辆牌照为豫QDK235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金善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被告人杨金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59.63mg/100ml。

另查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害人赵新耀就民事部分不要求被告人杨金善赔偿,双方自行解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金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新耀的陈述,证人田小丽、陈德举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驻)公(刑)鉴(乙醇)字(2015)0368号检验鉴定报告,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上蔡县公安局“110”接处警记录、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驾驶车辆照片及视频资料,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上公交认字(2015)第17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上蔡县公安局上公(交)行罚决字(2015)06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人赵新耀出具的申请书,上蔡县公安局东岸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杨金善的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金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金善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金善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杨金善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金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金善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9日起至2015年7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立柱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