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58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道垅,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身份证号码41282519880211851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蔡县五龙乡孟楼村1组。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4年10月29日到上蔡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当日被上蔡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4)8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道垅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道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日,被告人吕道垅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将所购上蔡县杨屯乡乔庄村委姚庄自然村西南北沟东侧姚平安种植的杨树砍伐92棵,折合活立木蓄积27.7576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吕道垅经上蔡县森林公安局劝投,于2014年10月29日主动到该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道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姚平安、陈秀鸽、王保国、孙志强、李所、刘涛的证言,上蔡县林业局关于对上蔡县杨屯乡乔庄村委姚庄自然村南北沟东侧所植林木采伐情况的认证、证明,上蔡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照片,上蔡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关于被告人吕道垅到案情况的说明,上蔡县五龙乡孟楼村民委员会及上蔡县公安局五龙派出所出具的无前科证明,上蔡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吕道垅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道垅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折合活立木蓄积27.757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道垅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道垅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吕道垅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吕道垅出具的“吕道垅在家期间表现良好,此次系初犯、偶犯,回归社会后不致危害社会,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孝敬父母,为社会和谐作出一定贡献”的社会调查报告,依照《》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道垅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陈立柱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