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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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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五刚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26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2014年10月2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26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4年10月2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4)8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广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份,被告人崔某某在上蔡县西洪乡湖岗集东南角经营一家早餐店,使用泡打粉生产、销售包子、水煎包早餐食品。2014年8月30日8时许,被上蔡县公安局民警检查时发现,并当场依法提取该店经营的水煎包及和面使用的泡打粉。经检测,被告人崔某某生产、销售的包子中铝的残留量为253mg/kg,泡打粉中检测出硫酸铝铵、碳酸氢钠、碳酸钙镁成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铁旦、王金周的证言;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报告、提取笔录及提取物品证据清单;上蔡县公安局西洪派出所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在生产包子时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硫酸铝铵的泡打粉,并在市场上予以销售,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公民生命权、健康权,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崔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7日至2015年4月26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