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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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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集力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38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4年10月2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38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4年10月2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4)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孙某某在上蔡县韩寨乡卫生院对面经营一小吃店,其在生产、销售包子过程中添加泡打粉。2014年9月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抽查时发现,当场扣押包子5个,香甜泡打粉500克。经检测,被告人孙某某生产的包子中铝的残留量为1320mg/kg,使用的泡打粉中含有硫酸铝钾。

另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于2014年10月27日到上蔡县公安局韩寨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品、贾赖扎、白国付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报告,上蔡县公安局韩寨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孙某某到案经过及被告人孙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将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硫酸铝钾的泡打粉添加到小麦粉及其制品中予以生产、销售,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公民生命权、健康权,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孙某某系自首的公诉意见及被告人辩称自己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5年3月26日止。)

二、未随案移送的包子5个,泡打粉500克,由上蔡县公安局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海燕

人民陪审员  吴江勇

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继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