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27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练兵,男,汉族,1974年2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身份证号码412825197402079155,小学文化,农民,住上蔡县朱里镇霍庄村委李庄二组。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4年12月1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刑诉(2014)8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练兵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广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练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李练兵酒后驾驶一辆牌照为粤B8SP06丰田牌灰色小型轿车,在朱里镇西李庄南农家饭店门口倒车时,撞到被害人马少猛摆放在路边的灯箱。之后又驾车沿周上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朱里镇南四中饭店门口。因被告人李练兵与被害人马少猛发生争执,被上蔡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检测鉴定,被告人李练兵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4.71mg/100ml。 另查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练兵与被害人马少猛就民事赔偿私下进行了调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练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被害人马少猛的陈述,证人孟缺、马国治、李新国、李西京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驻)公(刑)鉴(乙醇)字(2014)2281号检验鉴定报告,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视频资料,上蔡县公安局蔡都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无前科证明及被告人李练兵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练兵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练兵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练兵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练兵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练兵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练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4日起至2015年1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立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