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115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长友,男,1959年7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遂平县,身份证号码41282319590723161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遂平县常庄乡徐楼村委三组01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3年12月26日主动到上蔡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4)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长友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四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长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23日,被告人徐长友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将其所购位于上蔡县邵店乡上岗村委王庄村西300米处王毛孩责任田内种植的杨树砍伐73棵,折合活立木蓄积17.9717立方米。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徐长友于2013年12月26日主动到上蔡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长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程群山、王纪周、杜银山、周水旺、王毛孩、徐柱的证言,上蔡县林业局关于对上蔡县上岗村委王庄村西300米处王毛孩责任田内栽植林木砍伐情况的认证、证明,上蔡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照片,上蔡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徐长友到案经过,遂平县常庄派出所出具的无前科证明,遂平县常庄乡徐楼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上蔡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徐长友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长友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折合活立木蓄积17.971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长友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徐长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长友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徐长友出具的“徐长友案发前在社会上没有不良表现,没有犯罪前科,回归社会不致对社会再有危害性,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让其更好的融入社会、回报社会”的社会调查报告,依照《》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长友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禁止被告人徐长友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林木的采伐、销售及相关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立柱 审 判 员 赵文慧 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继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