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汴刑监字第19号
你因不服本院(2011)汴刑终字第17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量刑太轻,应重审此案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量刑正确。你申诉称,量刑太轻。经查,二被告人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作出的量刑并无不当。
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驳回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