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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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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拐卖妇女儿童罪申诉刑事驳回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汴刑监字第24号 张某某: 你因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3年8月30日作出的(2013)兰少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3年12月2日作出的(2013)汴少刑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汴刑监字第24号

某某

你因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3年8月30日作出的(2013)兰少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3年12月2日作出的(2013)汴少刑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无罪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审被告人某某明知他人有买卖儿童的主观故意而积极为双方进行介绍,从而促成非法交易完成,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上述事实有本案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及量刑适当,且一审法院根据刘某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认定为从犯并减轻处罚,体现了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正确。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驳回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