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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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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贺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罪申诉刑事驳回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汴刑监字第13号 刘某某、石某某: 刘某某因违法发放贷款、贺某某之妻石某某因贺某某挪用资金和违法发放贷款一案,不服本院2013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3)汴刑终字第136号刑事裁定,刘某某以二审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汴刑监字第13号

某某、石某某

刘某某违法发放贷款贺某某之妻石某某因贺某某挪用资金违法发放贷款一案,不服本院2013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3)汴刑终字第136号刑事裁定,刘某某以二审法院认定其犯违法发放贷款罪没有事实根据,请求改判其无罪为由;石某某以二审法院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审判程序违法、认定贺某某构成挪用资金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事实和定性错误等为理由,分别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法院认定刘某某在担任开封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南郊信用社主管信贷的副主任、贺某某在担任该社信贷员期间,明知卢云柱(同案被告人)提供虚假资料,冒用他人名义先后申请办理30笔贷款,仍违反国家规定审核确认、审批发放贷款,累计金额132万元,数额巨大,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另,贺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冒名贷款手段,先后挪用本单位资金13笔,合计金额32.6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上述事实有本案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贷款凭证及相关资料和文检鉴定书等书证为据。关于石某某所称的二审法院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审判程序违法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因本案二审系虽有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但检察机关也提出抗诉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二审不能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综上,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对刘某某、贺某某的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刘某某、石某某的申诉理由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的规定,驳回刘某某、石某某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