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汴刑监字第3号
邢某某:
你因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不服本院(2012)汴刑终字第111号刑事裁定,以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及原裁定没有法律条文依据,你在“4.23重大伤亡事故”中没有过错行为,不存在“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身为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及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没有履行职责,致使施工单位在无资质的情况下进行起重机械的拆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你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你申诉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第三款的规定,驳回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