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汴刑监字第42号
陈某某:
你因代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的(2012)兰刑再字第00002号刑事裁定,以再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追究被告人代某某故意杀人刑事责任且要求其赔偿1019648.8元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2)兰刑再字第00002号刑事裁定,认定原审定罪准确,免刑适当,民事赔偿部分原审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本案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再审裁定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2)兰刑再字第00002号刑事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驳回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