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汴刑监字第48号
王某:
你因你丈夫付某某诈骗一案,不服本院(2013)汴少刑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以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付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为学生办理河南大学学籍的情况下,仍收取周某、朱某等人钱款,并将其中一部分占为己有,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刘晓霞等人的陈述,证人郭双功等人证言,银行汇款凭证等为证,一、二审认定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及量刑并无不当。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驳回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