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汴刑监字第10号
你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的(2012)杞刑初字第2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鉴定程序错误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你因琐事在与刘某乙发生的争执中,致刘某乙腰部受轻伤,有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刘某乙陈述及河南省杞县人民医院的病案材料、杞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鉴定书、河南医府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刘某乙伤情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卷证实,且鉴定程序合法,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驳回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