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汴刑监字第15号
你因不服尉氏县人民法院(2005)尉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你的行为不构成徇私枉法罪,应改判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申诉称,你的行为不构成徇私枉法罪,应认定无罪。在审查期间,你未向本院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驳回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