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汴刑监字第9号
娄某某:
你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2年2月22日作出的(2011)通刑初字第2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12年4月10日作出的(2012)汴刑终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他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引起亲属打架,娄某某参与其中将娄彩丽打伤造成其流产,致其轻伤的事实,有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鉴定结论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驳回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