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汴刑监字第18号
你因不服本院2012年7月26日作出的(2012)汴刑终字第151号刑事裁定,以认定事实不清,审理程序违法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原审裁判正确。你申诉称,你没有和兰某某偷盗汽车,民警有刑讯逼供行为等。经查,原审认定你与兰某某一起实施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且,无充分证据证明民警对你有刑讯逼供的行为。
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驳回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