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汴刑监字第23号
你因强奸一案,不服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的(2013)尉刑初字第466号刑事判决,以该判决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量刑畸重、适用法律错误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2013)尉刑初字第466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并有你本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及量刑适当,判决正确。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驳回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