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汴刑监字第45号
你因挪用资金一案,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3日作出的(2009)汴鼓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确认主体错误且超追诉时效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无罪申诉。
本院经审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汴鼓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并有你本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及量刑适当,认定你符合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资格无误,且未超追诉时效,判决正确。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驳回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